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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万买了玛莎拉蒂“调表车”, 车主能要求“退一赔三”吗?
来源:红星新闻 2025-05-07 04: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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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消费者白先生向某媒体投诉维权中心称,他于2022年在成都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玛莎拉蒂吉博力(Ghibli)轿车。最近,他准备到4S店置换一辆新车,却被告知这辆玛莎拉蒂的里程表被“动过手脚”,这不仅让车辆价值大打折扣,4S店还因此拒收了这辆“调表车”。

事情经过

根据白先生的描述,他在2022年11月通过某音直播间添加了一名汽车销售的微信,告知对方自己打算购买一辆二手豪车,并提出“行驶里程不要太高”、“车辆品质要过得去”等诉求。经过一番比较,白先生通过该销售人员提供的照片选择了一辆2014款玛莎拉蒂吉博力3.0T标准版,共花费39万元。该销售人员在微信上承诺,这辆玛莎拉蒂吉博力的公里数为6万多公里,且绝无事故、调表。

今年4月,白先生准备将这辆玛莎拉蒂吉博力卖掉后置换一辆新车,并联系了一家玛莎拉蒂4S店,双方初步协商价格为19万元。4S店检测车辆时,却发现这辆玛莎拉蒂吉博力竟然是一台“调表车”。检测结果显示,这辆车在2021年10月显示的行驶里程已达126561公里,而到了2022年3月就变成了66400公里,里程减少了近一半,明显被调过表。

车主认为销售方存在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得知检测结果后,白先生第一时间联系了当初卖给他二手车的销售人员。此时,该销售人员却表示:“所有二手车都不保证公里数”,这与买车时的说法大相径庭。白先生气愤地表示:“原本已和4S店协商以19万元进行置换,结果因为是台‘调表车’,现在被4S店拒收。”白先生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对方“退一赔三”。

4月22日上午,记者与白先生一同前往当初买车的二手车行门店所在地,发现该车行已搬离,变成了另一家汽车销售门店。出乎意料的是,当记者询问白先生购车时是否有购车合同等凭证时,白先生表示,整个购车过程都是通过微信与销售沟通,没有购车合同,直接转账给销售人员后就提车了。目前,他只有那名销售的联系方式,对该汽车销售公司的其他情况并不了解。

那么问题来了,在没有购车合同、仅有微信沟通和转账记录的情况下,白先生买到的二手玛莎拉蒂“调表车”,能否要求对方“退一赔三”吗?

律驰驾道观点

白先生能否要求“退一赔三”的深入分析

一、关键法律问题剖析

1.欺诈行为的认定依据

销售人员通过微信明确承诺车辆“里程数为6万多公里且无调表”,但后续4S店检测报告显示,车辆在2021年10月已行驶126561公里,而到2022年3月却显示为66400公里,里程数明显被篡改。若销售方明知或应知车辆真实里程却故意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白先生需保存微信聊天记录中销售人员关于里程数的承诺内容、4S店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购车转账记录,这些证据将共同构成证明欺诈行为的核心依据。

2.合同有效性的法律认定

尽管缺乏书面购车合同,但白先生与销售方之间的微信沟通记录已明确交易标的(二手玛莎拉蒂吉博力)、价格(39万元)及承诺条件(里程数及无调表),结合转账凭证,可依据《民法典》认定为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适用性的具体分析

二手车交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但需确认销售方是否为“经营者”。若销售方为正规二手车商,则适用“退一赔三”条款;若为个人交易,则需进一步区分:

以营利为目的持续销售二手车的个人:此类个人可被认定为销售者,其交易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若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

偶尔销售二手车的个人:此类个人可能仅被视为普通民事主体,其交易行为受《民法典》调整,若存在违约行为,消费者仅能依据合同违约责任主张赔偿。

鉴于白先生通过销售人员购车,且对方以营利为目的,可合理推断销售方为经营者或至少是以营利为目的持续销售二手车的个人。

二、维权过程中的难点解析

销售方失联的应对策略:车行已搬离,白先生需通过工商登记信息(若销售方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个人身份信息(若销售方为个人)确认销售方主体身份,必要时可起诉公司、个体工商户或实际经营者个人,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证据链完整性的保障:白先生需确保微信聊天记录能直接证明销售方承诺与实际车辆状况不符。同时,应收集并保存车辆历史维修记录等额外证据,以增强证据链的完整性。

综上所述,若白先生能充分证明销售方存在欺诈行为,且自身购车目的非经营性,同时销售方被认定为经营者或至少是以营利为目的持续销售二手车的个人,则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即便缺乏书面合同,微信记录和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仍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建议白先生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制定更为精准和有效的维权策略,从而显著提高维权成功率。

汽车法律纠纷,就找律驰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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