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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深蓝存在“信息差”陷阱? 车主怒诉4S店误导销售
来源:潇湘晨报 2025-05-08 17: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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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来自辽宁大连的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分享了自己购车过程中的糟心经历。2025年4月11日,该消费者在大连新美联盛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长安深蓝G318四驱无忧版汽车,原本满心期待能顺利开启用车生活,却没想到购车过程一波三折。

事情经过

根据这位消费者的描述,在决定购车前,他多次向该4S店销售人员询问2025款长安深蓝G318的上市时间和价格情况。销售人员信誓旦旦地表示,2025款将在月末推出,且价格会高达30多万,与2024款四驱无忧版存在巨大价差。基于这一信息,消费者认为2024款车型性价比更高,于是最终敲定了购车订单。

然而,现实却给了消费者沉重一击。4月18日,2025款长安深蓝G318正式发布,价格仅比2024款多出6000多元,且配置有了显著提升。这让消费者不禁怀疑,4S店销售人员是否故意误导,以达到清库存的目的。

消费者想要换车却被拒绝

新车上市后,消费者第一时间联系4S店,希望能将订单更换为2025款车型。该消费者认为,4S店销售人员提供不实信息,使自己在错误认知下做出购车决定,并且限制自己更换更符合自身需求的车型,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己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和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因此强烈要求4S店正视诉求,积极协商解决订单更换问题,让自己能够购买到心仪且性价比更高的2025款长安深蓝G318四驱无忧版汽车。

但4S店却以订单已锁定为由,直接拒绝了消费者的诉求。据消费者描述,在整个购车过程中,4S店从未向其提及订单锁定后不可更改的相关条款,也未告知其订单一旦确定将面临的限制。

在日新月异的汽车市场,车辆的更新换代变得越来越频繁,新老车型更替时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案中,这位消费者遇到的问题是非常典型的,老款还未交付,新款各方面都更好,订单被锁不让更改,消费者的购车体验是非常不好的。那么对于消费者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吗?

律驰驾道观点

一、消费者诉求的法律依据

1.知情权与误导销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若4S店销售人员故意夸大2025款价格、隐瞒实际价差和配置差异,诱导消费者选择2024款车型,可能构成欺诈或误导性销售。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主张撤销合同。

2.救济途径

协商调解:建议消费者先与4S店协商,要求更换车型或补偿差价。

投诉举报: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诉讼维权:若证据充分(如沟通记录、宣传资料等),消费者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要求撤销合同或赔偿损失。

二、消费者举证难点分析

1.证明销售人员误导行为的证据不足

消费者需证明销售人员曾明确表示“2025款价格将高达30多万且与2024款存在巨大价差”,但此类口头承诺通常缺乏书面记录。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仅有消费者单方陈述,而无录音、聊天记录或书面文件佐证,法院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不予采信。

2.因果关系证明困难

消费者需证明其购车决策直接基于销售人员的误导信息。例如,需提供购车前对比2024款与2025款的记录(如网络搜索、咨询其他渠道的证据),以证明若无误导则不会选择2024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主张重大误解需证明误解内容与合同订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区分“故意误导”与“信息误差”的主观意图

若销售人员仅是因厂家信息未同步而提供错误报价,可能被认定为“过失”而非欺诈,消费者难以主张惩罚性赔偿。需证明销售人员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主观恶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惩罚性赔偿需证明经营者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即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4.时效性问题

消费者需在知悉误导行为后及时主张权利。若拖延时间过长(如超过《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1年),可能丧失救济机会。

综上所述,消费者若能充分证明销售人员存在误导行为且4S店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其诉求在法律上有较大支持空间。但需注意举证难点,尽早收集并保留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此案例也警示经营者应诚信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利用信息差损害消费者利益。

汽车法律纠纷,就找律驰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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