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一保时捷车主超车撞倒摩托车后更换车牌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冲上热搜。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摩托驾驶员被撞倒后,很快在路边坐起,肇事车辆驾驶员下车后,并未第一时间查看摩托驾驶员情况,而是从车头转到车尾,从车尾牌照位置摘下一块黄色牌照样物体,然后打开后车门,取出蓝色车牌,随后到车尾进行安装。
5月5日,浙江宁波余姚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目前,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针对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央广网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就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徐伟指出,此次事件中周某可能存在“双重违法”行为。“周某事发前使用其他物品悬挂在车牌位置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不悬挂车牌’,面临顶格处罚。”徐伟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交管部门可依法扣留车辆,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同时驾驶证扣9分。
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徐伟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弯道实线路段明确禁止超车,周某强行借道超车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结合周某驾驶高性能车辆、超速行驶以及更换车牌逃避责任等一系列行为,可能被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最高可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徐伟进一步说明,若伤者因此鉴定为重伤,肇事者又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罪名可更改为交通肇事罪,刑期也会大幅上升,最高可达3年以上有期徒刑。
针对网友们普遍关注的事故发生后未救人仅更换车牌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这一问题,徐伟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积极抢救伤员。“周某不仅未履行上述义务,还更换车牌以掩盖违法事实。根据司法解释,即便未逃离现场,若未及时报案或隐瞒身份,仍可认定为逃逸。”徐伟介绍,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有逃逸情节的,最高刑罚可达7年有期徒刑。
“目前案件具体情况还有待警方进一步深入调查。”徐伟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伤者有权就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提出合理诉求。而周某由于存在未悬挂合法号牌且涉嫌逃逸等行为,保险公司很可能拒绝赔付商业险部分,这意味着全部赔偿责任将由周某个人承担。